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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制办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2-07-23 09:5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SSDR-2012-0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韶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附:《韶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办公室                                                  2012711日印发 


 

韶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概算和预算的评审核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

    市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

  ()预算管理原则;

  ()专款专用原则;

  ()风险控制原则;

  ()效益优先原则。

第五条  市发改局应根据国家和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安排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后,方可进行招投标。招标控制价不能超过预算评审价。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选定施工图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编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有资质的事务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市财政局审核,确定项目投资预算。预算超过概算的,应重新设计或者重新报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及所需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市采购办结合项目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执行预算、结(决)算必审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按规定时间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资料报市审计局,且在收到结算审计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工程竣工决算,向审计部门申请决算审计。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和财务制度。按具体的项目独立建帐,实行专帐核算,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同一项目,所有资金必须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总投资的规模分档计算,实行总额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用款计划,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财政局在收到用款申请并对工程进度进行核实后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变更设计需增加工程预算,严格按照市政府韶政发[2010]11号文件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调整投资预算的,市财政局不予拨款,市审计局不予审定。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或暂缓拨款:

 ()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基建财务管理混乱,造成资金浪费和国家财产损失的;

()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的;

()擅自改变项目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擅自突破概算或调整概算的;

()应当公开招标而未按规定公开招标的,应当政府采购而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

()工程管理混乱、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

()不按时申报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

()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的支付,在结算审计报告出具之前,控制在合同价的70%以内,经市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后发现多付工程款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回;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结算价总额的5%预留,并应在合同中有约定。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对基建专户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并核销帐户,对财政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部门;拼盘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指挥部)不得借出项目资金,不得提供融资或债务担保。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