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山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韶各单位:
《韶山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近期方案 通知
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办公室 2011年1月28日印发
韶山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湘发〔2009〕24号)和《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参合率均提高到90%以上。
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通过多方筹资切实解决困难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职工纳入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居民医保。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或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对其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或者部分资助。完善扩面措施,规范参保管理,积极实行职工以单位、城乡居民以家庭、高等院校学生以学校整体登记统一参保或参合。
(二)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2010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到2011年农民个人缴费由现在的20元提高到30元。
逐步提高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保障水平。提高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2010年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8万元;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学生儿童提高到8万元,居民提高到6万元。推进并逐步完善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个人自付封顶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50%以上,2011年分别提高到80%、55%以上,其中在市内、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实际补偿率达到60%以上。逐步提高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到2011年,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由现在的40%提高到50%以上,其中在市内、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实际补偿率达到60%以上;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现在的3万元提高到6万元。
积极探索并制定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办法,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门诊费用统筹试点,逐步扩大和提高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
扩大新农合补偿范围,在住院统筹补偿的基础上,开展门诊统筹补偿试点工作。从2010年起,参加新农合的农村五保户因病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免,由新农合基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职工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年度统筹基金的25%。建立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在保证有效治疗的情况下倡导就近就地就医原则,健全转诊审核、费用报销等程序,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管理。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健全新农合基金三级公示制度。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资金规模,建立财政预算为主,充分引入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长效筹资机制。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建立救助情况事前公示和事后公布制度。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简化新农合筹资方式,在农民自愿并签订缴费协议的前提下,试行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协议代缴。积极探索建立各类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的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充分发挥医疗保障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物价部门等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探索建立医疗保障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物价部门等对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材料招标配送的监督机制。
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等管理方式,完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个人自付比例情况,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生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探索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做好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和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
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2010年启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试点。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倡导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2010年在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推行新农合即时补偿制度。
(六)加强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办机构、社区服务平台配备人员编制,保障正常工作经费。
规范业务流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医疗保险统一管理软件,统一数据标准,完善联结医保经办机构、医院、街道社区、金融机构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建立区域性结算中心。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就医实行“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财政要落实软件开发和网络联结经费,定点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等信息系统末端费用,列入使用单位的成本。2010年实现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进一步加强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乡四级新农合信息的互联互通。2010年实现与各级定点医院全面联结。建立新农合市级结算中心。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实现医疗救助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共享。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七)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家制订的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省统一部署,实行基本药物制度。
(八)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执行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经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在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对本市生产、流通使用的基本药物实施全覆盖质量抽检,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九)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的需要。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监管。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到2011年建成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政府重点办好韶山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挥韶山医院的龙头作用,使韶山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室,按要求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所10万元、乡镇卫生院每所10万元、村卫生室每个5000元的标准,通过政府集中采购配置医疗设备。积极支持乡镇卫生院“安居工程”,做好乡镇卫生院职工小户型公有周转房建设。
(十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通过免费培训、免费进修以及招聘执业医师等措施,充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制定对志愿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大学生实行免费教育政策,由财政安排经费,为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五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加强对农村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的培训,由政府出资,每年每个乡镇卫生院安排2-3名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20多名具有学历但没有执业资格的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执业资格考前培训;采取函授、集中学习、临床进修等方式培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医疗卫生人员300人次。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每年安排10名县级医院技术骨干到三级医院进修培训。逐步解决基层卫生人员的医保和养老保障等待遇问题。稳定基层医疗卫生队伍。
建立韶山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帮扶机制。积极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继续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乡镇医疗机构服务一年的政策。
(十二)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购买服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对各类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完成机构的独立设置,实行独立核算,设置独立药房,对其工作人员按标准核编定岗,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其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情况,给予政府补助。探索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给予补助。
(十三)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对行动不便的患者要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试点,逐步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明确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逐步在全市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行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加快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建设,启动农村居民档案建设工作;到2011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建档率力争农村达到50%以上、城市达到90%以上,其他人群达到30%以上。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作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恶性肿瘤、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普及健康知识,韶山电视台、韶山日报开设公益性健康栏目和版面,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十五)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继续实施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扩大免疫规划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孕产妇在县、乡级医疗机构住院平产分娩实行全免费;预防出生缺陷,每年为农村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为15岁以下未免疫人群接种乙肝疫苗,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大力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十六)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市卫生监督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防治重大疾病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扶持中医学事业发展,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充分发挥中医学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制定和落实传染病医院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十七)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编制,其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在核定的基础上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不低于17.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由省、市、县财政分担。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八)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改革韶山医院的管理体制,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以病人为中心。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探索建立以医院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等为主要形式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院长任职资格、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培训、激励约束和问责奖惩机制。
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分配激励机制,推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以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逐步提高人员待遇水平。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培育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改进内部管理,优化服务流程,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努力让群众看好病。
按照国家和省部署,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按照国家和省部署,选择韶山医院开展综合改革试点。
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加强财务和运行监督,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严格控制贷款行为。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医院、紧急救援指挥中心、血液管理机构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建立医疗机构收治无主、贫困、突发事件患者专项医疗费用补助制度。
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和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实行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监督,由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
(二十)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市人民政府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适时调整《韶山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做好区域卫生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衔接。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规模,明确公立医院的资源配置和主要功能,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政府负责举办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和承担本区域疑难病症诊治以及医学科研、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制定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疗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与省统一部署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卫生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医改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在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实行院长选拔任用、职工全员聘用和岗位绩效工资制,组建医疗集团等方面,开展试点工作。公立医院改革到2011年逐步推开。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全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改革实施方案、协调编制专项方案,组织改革试点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备案)、评估、验收等工作。
(二十二)加强财力保障。财政要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三)推进试点示范。鼓励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方案,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注重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深入推进改革。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政策的引导宣传,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以及医改的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二十五)建立合作机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韶山开展医疗试点,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支持医改事项。建立部、省、市、县合作机制,对我市医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二十六)强化责任意识。医改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医改工作的各项任务将纳入政府为民办事实的重要内容,并纳入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市医改办要加强对医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各部门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确保各项医改任务和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