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府文件 · 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韶山市2011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来源:法制办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1-11-16 09:3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了行政执法案例,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第一批遴选了5个执法指导案例,并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现将《韶山市2011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法制  行政执法  案例△  通知                                                            

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办公室                                                          2011114日印发 

 

韶山市 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1期)

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1、韶山AF卫生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政处罚案

SSDC[2011]1号)………………………………………(4

2、文××销售假药行政处罚案

SSDC[2011]2号)……………………………………(9

3、韶山WH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政处罚案

SSDC[2011]3号)……………………………………(13

4、韶山BN学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政处罚案

SSDC[2011]4号………………………………………(17

5、毛××无证导游行政处罚案

SSDC[2011]5号)……………………………………(22

 

 

韶山AF卫生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行政处罚案

 

SSDC[2011]1

2011114日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发布)

 

行政执法机关: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人:韶山AF卫生院

一、案件事实

2010426,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韶山AF卫生院日常监督检查,在药房发现盆炎净片100盒,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2010427,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对韶山AF卫生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进行调查。

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派行政执法人员符××、李××办理此案。2010426日执法人员对韶山AF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经查,20104月,韶山AF卫生院从一名自称是湖南回春堂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的某人手中购进盆炎净片100盒,此人未提供任何身份证明、供货企业的有效证明文件。该批药品标示的生产厂家为湖南回春堂药业有限公司,规格0.65克,批号20090801,价格每盒12元,共计金额1200元,且尚未销售。2010426日,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韶山AF卫生院送达了《封存物品通知书》对该批盆炎净片就地封存在韶山AF卫生院药房,并出具了《查封物品清单》。2010512日,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韶山AF卫生院送达了(潭)药罚先告[2010]3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韶山AF卫生院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三、决定结果

2010520,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对韶山AF卫生院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暂未使用的盆炎净片100盒;

3、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2400元。

同日,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潭)药行罚[2010]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韶山AF卫生院。(当事人已支付全部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主要证据采集理由的说明

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韶山AF卫生院对本案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韶山AF卫生院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韶山AF卫生院所购盆炎净片数量为100盒,货值金额1200元,现场检查时该院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和供货企业的证明材料;

2、《药品购进记录本》复印件,证明该院共购进盆炎净片100盒及购进的时间;结合证据1,可以证明盆炎净片没有销售。

3、《调查笔录》,证明该院所购进的盆炎净片100盒,是从一名未提供任何身份证明的人员手中购进,而不是依法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其进货渠道不合法。

4、湘潭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书》,证明违法购进的药品经法定机构检验质量合格。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院系医疗机构。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韶山AF卫生院从一名自称是湖南回春堂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的某人手中购进盆炎净片时,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提供湖南回春堂药业有限公司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6号令)第十条第一款: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第十条第二款: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作为医疗机构,其没有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也不能证明其购进药品的渠道的合法性,系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因此,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依照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韶山AF卫生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罚款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以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从轻处罚):1、违法购进的药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质量合格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态度较好的;2……。本案中,韶山AF卫生院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所购药品经法定机构检验质量合格,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态度较好,另外,该药尚未使用,应从轻处罚,因此,对韶山AF卫生院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五、告知救济权利

韶山AF卫生院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复议和诉讼)

 

 

 

 

 

文××销售假药

行政处罚案

 

SSDC[2011]2

2011114日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发布)

 

行政执法机关: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人:韶山SV药柜

一、案件事实

2010421,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韶山SV药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销售架上发现凤牌建春筋骨疼痛贴,涉嫌销售假药。2010422,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对韶山SV药柜销售假药行为进行调查。

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派行政执法人员符××、李××办理此案。2010421日执法人员对韶山SV药柜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422日,制作了《调查笔录》。经查,该批凤牌建春筋骨疼痛贴所标示生产单位为天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批准文号是陕卫健字06110136号,规格6贴,批号20090417,韶山SV药柜共购进20盒,已售出8盒,库存12盒,价格25/盒,该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中有宣传疗效及主治方面的内容,为非药品冒充药品。2010422日,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韶山SV药柜送达了《扣押物品通知书》,对该批凤牌建春筋骨疼痛贴予以扣押,并出具了《扣押物品清单》。2010515日,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韶山SV药柜送达了(潭)药罚先告[2010]3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韶山SV药柜法定代表人文××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决定结果

2010520,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文××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的凤牌建春筋骨疼痛贴12盒;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3、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000元。

同日,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潭)药行罚(2010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韶山SV药柜。(当事人已支付全部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主要证据采集理由的说明

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韶山SV药柜对本案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韶山SV药柜有销售假药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其标示的批准文号为陕卫健字,说明凤牌建春筋骨疼痛贴属于保健品,同时证明其外包装及说明书中有宣传疗效及功能主治方面的内容。

2、购药的发票和供货企业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该药品的购进的总数量是20盒,进货渠道合法。

3、《调查笔录》,证明韶山SV药柜所购进的凤牌建春筋骨疼痛贴剩余12盒未销售,已销售8盒。

4、依法扣押的凤牌建春筋骨疼痛贴12盒,其标示的批准文号为陕卫健字,说明凤牌建春筋骨疼痛贴属于保健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中有宣传疗效及功能主治方面的内容,而凤牌建春筋骨疼痛贴而不能作为药品销售。因此,凤牌建春筋骨疼痛贴为非药品冒充药品。

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韶山SV药柜具备零售药品资格。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韶山SV药柜购进的凤牌建春筋骨疼痛贴20盒,在外包装及说明书中有宣传疗效及功能主治方面的内容,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其销售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依照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韶山SV药柜销售假药的行为罚款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违法销售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从轻处罚):1、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任一项规定且不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3……。本案中,文××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未发现该药品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未造成危害后果,应从轻处罚,因此,对××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五、告知救济权利

韶山SV药柜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复议和诉讼)

 

韶山WH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行政处罚案

 

SSDC[2011]3

2011114日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发布)

 

行政执法机关:韶山市文化体育局

      人:韶山WH网络会所

一、案件事实

20101031,韶山市文化体育局执法人员对韶山WH网络会所检查时,发现该网络会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2010111,韶山市文化体育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对韶山WH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为进行调查。

韶山市文化体育局指派行政执法人员庞××、唐××办理此案。20101031日执法人员对韶山WH网络会所进行现场检查,进行了现场摄像,并制作了现场照片一张,2010111日,对韶山WH网络会所法定代表人李××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文化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经查,韶山WH网络会所于20101031日接纳了1名未成年人上网,该未成年人上网时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2010113日,韶山市文化体育局向韶山WH网络会所送达了(韶)文罚告字[2010]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韶山WH网络会所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法律适用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决定结果

2010118,韶山市文化体育局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对韶山WH网络会所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同日,韶山市文化体育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韶)文罚字[201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韶山WH网络会所。(当事人已支付全部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主要证据采集理由的说明

韶山市文化体育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韶山WH网络会所对本案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韶山WH网络会所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未成年人上网的摄像资料和照片复印件,证明该网络会所内接纳了1名未成年人在上网。

2、《文化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网络会所于20101031接纳了1名未成年人上网。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韶山WH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照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韶山WH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罚款数额问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韶山市文化体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方案》第三条规定:“A.接待1名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整罚款;B.接待2名的,…… 。本案中,韶山WH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人数为1 人,因此,对韶山WH网络会所处罚款5000元。

五、告知救济权利

韶山WH网络会所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文化局或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复议和诉讼)

 

 

 

 

 

韶山BN学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行政处罚案

 

SSDC[2011]4

2011114日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发布)

 

行政执法机关:韶山市地方税务局

      人:韶山BN学校

一、案件事实

2010519,韶山市地方税务局向韶山BN学校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韶地税稽检通一[2010]3007号)。2010521,韶山市地方税务局执法人员对韶山BN学校200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校涉嫌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010524,韶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对韶山BN学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进行调查。201071,韶山市地方税务局因本案处罚数额超过2000元,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韶山市地方税务局指派行政执法人员刘××、姚××办理此案。2010521日执法人员对韶山BN学校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全面详细地检查了韶山BN学校各项财务资料和相关资料,逐张审查了每本凭证,经查,该校2009年元月至12月,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6740.6元,已代扣代缴10131.5元,2009年度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609.1元,韶山市地方税务局收集了《纳税人申报税额已缴税额报告表》,并对该校个人所得税纳税调查情况,制作了《韶山BN学校应缴个人所得税纳税统计表》,2010522日,韶山市地方税务局向韶山BN学校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韶地税责改字[2010]1号),责令其在2010525日前予以改正。2010526日,韶山市地方税务局向韶山BN学校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韶地税稽处字[2010]007号),责令该校十五日内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告知了复议和诉讼权),该校已按期缴纳税款,未对此提出复议和诉讼。2010527日,韶山市地方税务局向韶山BN学校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韶地税罚告[2010]002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韶山BN学校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三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韶山BN学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应按照第六十九条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071,韶山市地方税务局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对韶山BN学校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应扣未扣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6609.1元的一倍罚款6609.1元。

201072,韶山市地方税务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韶山BN学校。(当事人已支付全部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主要证据采集理由的说明

韶山市地方税务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韶山BN学校对本案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韶山BN学校有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纳税人申报税额已缴税额报告表》,证明韶山BN学校已代扣代缴10131.5元个人所得税。

2、《韶山BN学校应缴个人所得税纳税统计表》,韶山BN学校对该份统计表已经签字并盖章予以确认属实,证明该校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6740.6元。

3、缴纳税款票据,证明该校已补扣补缴全部税款。

综合证据1和证据2,可证实该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6609.1元。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韶山BN学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6609.1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第四条的规定,应依照第六十九条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韶山BN学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罚款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第六十九条规定,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第四栏税款征收第九项规定:1、扣缴义务人补扣补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1倍的罚款;2……”本案中,韶山BN学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6609.1元,并已补扣补缴,鉴于此案因行政处罚额超过2000元,属于重大税务案件,根据湘潭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报告、审理制度》潭地税发[2004]156号)的规定,已提交审委会审理,因此,对韶山BN学校处以应扣未扣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6609.1元的一倍罚款6609.1元。

五、告知救济权利

韶山BN学校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或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复议和诉讼)

 

 

 

 

 

 

 

毛××无证导游

行政处罚案

 

SSDC[2011]5

2011114日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发布)

 

行政执法机关:韶山市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

      人:毛××

一、案件事实

2010103,韶山市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毛泽东铜像广场巡查时,发现毛××涉嫌无证导游。同日,韶山市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毛××无证导游行为进行调查。

山市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指派行政执法人员何××、庞××办理此案。2010103日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毛××涉嫌无证导游行为,制作了《检查笔录》,并于同日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毛××没有导游证,于2010103日上午在竹鸡段加油站附近喊到一批游客,谈妥带客参观韶山的导游费为20元。毛××带客参观了景点毛泽东铜像广场,在铜像广场跟客人进行导游讲解时,被执法人员查处,游客尚未支付导游费,且无证导游是第一次被查处。当日,韶山市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毛××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表》,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毛××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二、法律适用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决定结果

2010107,韶山市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毛××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2、处2000元罚款

同日,韶山市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韶行执罚字景01[201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毛××。(当事人已支付全部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执法主体资格的说明

无证导游的行政处罚的主体问题,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其处罚原本应由旅游行政部门实施,但根据下列规定, 我市从20052月开始,旅游质量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已集中由韶山市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根据该文件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韶山市城区景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5]22号),根据该批复,韶山市韶山市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有权行使原本由韶山旅游局行使的旅游质量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对主要证据采集理由的说明

韶山市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毛××对本案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毛××有无证导游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检查笔录》,证明毛××在带一批游客在铜像进行导游讲解时,没有导游证。

2、《询问笔录》,证明毛××未经旅游行政部门核发导游证和其无证进行导游活动的整个事实过程,另外,调查中未发现毛××此前有无证导游被查处的现象。

(三)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毛××无证导游的非法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依照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毛××无证导游的行为罚款数额问题,《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韶山市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条第(一)项规定:“1、初次查处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毛××存在无证导游的违法行为,是初次被查处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态度较好,因此,对毛××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五、告知救济权利

毛××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复议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