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山市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韶山市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 化解债务 方案 通知
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办公室 2011年9月20日印发
韶山市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
债务工作的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1〕9号)精神,确保我市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坚持严格审查、明晰债权债务、稳妥处理的原则,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使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清理化解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办事,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做到既不虚增也不遗漏。
(二)先清理后偿还。清理核实是偿还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必须在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后,才能进入偿还程序。
(三)公开透明。经清理锁定后应偿还的债务,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偿债工作公开透明。
(四)控消并举。在逐步消化旧债的同时,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举债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三、清理化解范围
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是指2005年全省免除农业税前,乡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收缴任务,替村民垫交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而形成的债务。乡村干部垫交的税收附加和其他税收、乡统筹、村提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收费等形成的债务以及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企事业单位垫交农业税费形成的债务,均不纳入化债范围。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本金以2009年12月31日前债务台账为基础审核确定,其中垫交农业税截止时间为2004年底,垫交农业特产税截止时间为2003年底。 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对于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尾欠,仍然实行挂账处理,继续执行暂不清收的政策。
四、工作目标和时间步骤
工作目标:2012年底前完成我市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化债任务,同时进一步健全现有控债工作机制,严格控制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产生,并适时推进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时间步骤:清理化解债务工作按照“先清理、再认定,先化解、后奖补”的工作步骤进行。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9月—10月)。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逐级安排部署工作,做好政策和业务培训,广泛宣传和发动,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乡镇、村干部的思想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2、自查清理阶段(2011年10月-2012年2月)。乡、村两级首先要对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进行全面细致的自查清理,以会计账目和原始凭证为依据,锁定债务数额,并按照债务情况(形成时间、金额、凭证、利率)、债权人(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债务来源,逐笔登记造册,不得将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垫交的税费债务虚列为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自查清理的债务情况上报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
3、清理锁定阶段(2012年3-4月)。市政府组织审计、财政、农业、监察等相关部门,对乡镇和村清理的结果进行逐笔审计,按照清理审计的结果统一填写《韶山市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台账》,并在相应的乡镇、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经审计小组组长、乡镇主要领导、村主任和债权人签字确认后,债务剥离上划到市本级管理,并录入《国家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经市级初审后的债务由审计局出具债务审计报告,市财政局组织完成统计汇总工作,撰写清查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将县级债务认定情况及时上报市和省级财政部门,其中村级债务认定情况要同时上报省农办。
4、化解债务阶段(2012年5月—9月)。在审计确认、锁定上报、核查确认的基础上,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偿债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并根据偿债资金支付信息及时做好销号工作,切实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并对每一个债权人认真开展回访工作,及时跟踪偿债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了解债权人思想动态,确保达到化债效果。
5、考核验收工作(2012年10月-12月)。完成化债工作任务后,及时向省、市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争取省市财政化债奖补资金。
五、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 对手续不规范、票据不齐全债务的处理。对当时部分乡镇和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时没有原始借据、借条等凭据的一律不予认定;没有签订正规的借款协议,原保存的税票遗失或是缺少完整的手续和票据等情况,应当由相关证人提供证明,并进行公示,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如出现异议,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债务认定公允准确。公示须由市财政、农办(经管)部门统一组织,在取得公示证据后,才能对债务进行认定。
(二)对牵涉多方利益债务的处理。由于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的时间较长,有的债务通过多次转移和演变,成了“连环债”、“三角债”、“债中债”等,牵涉到多个利益主体,存在债务不清的问题,各乡镇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证据为主线,以政策为标准,充分收集信息,进行审计取证,合理认定债务数额。
(三)对债务利息的处理。债务发生时双方未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按照“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债务利息。若约定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息;若约定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算。对原已多付的利息,应当用于抵顶债务本金或收回。
(四)债务偿还顺序。债务偿还应遵循以下顺序: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自然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已离任的乡村干部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六、资金筹集
市人民政府是化解债务的责任主体,也是化债资金的筹措主体。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省、市级财政拨付的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补助资金;二是从地方非税收入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偿债;三是通过盘活闲置资产筹集偿债资金;四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五是利用清收债权、划转债权债务、谈判减债等多种方式化解债务。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支出在预算编制中要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其他公益事业正常支出的基数。
七、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由韶山市市长任组长,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和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农办(经管)、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各乡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韶山市财政局),由杨艾珍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落实工作责任。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对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清理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清理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财政局是工作的主管部门,审计、监察、农办(经管)、乡镇等部门是相关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部门要抽调骨干力量,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债务确认、审核债权人资格、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等并负责资金筹集、偿债集中支付、监督资金使用等工作;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债务数据进行审计核查、锁定债务、审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查处违反规定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工作;乡镇主要负责债务清理和初步核实、报表统计、提供相关基础数据等工作。
(三)抓好债务监控。依托债务监管系统,进一步提高化债信息化管理水平,对债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债务化解和资金运行情况,通过建立上下联动的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现对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实时监控。
(四)开展监督检查。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地锁定债务数额,慎重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稳妥开展债务兑付工作。要严肃化债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虚报债务、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化债专项资金、违规操作不履行化债责任以及引发重大群体性案(事)件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及主要领导,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控新债产生。各乡镇和村建设项目,都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要求,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各级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要进一步加强“乡财市管”和“村财乡代理”工作,大力推行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建立健全债权债务资产管理台账,严明财经纪律,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努力扩大公共财政向农村的覆盖面,加大乡村公共事业的政府投入力度,尽可能减轻乡村配套压力,避免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努力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