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山市农村公路“组组通、户户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SSDR-2011-00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韶山市农村公路“组组通、户户通”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附:《韶山市农村公路“组组通、户户通”建设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交通“组组通、户户通”△ 办法 通知
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办公室 2011年11月2日印发
韶山市农村公路“组组通、户户通”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组组通、户户通”建设管理,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湘潭率先统筹城乡发展,实现韶山率先富裕”的需要,按省交通运输厅韶山现场办公会议要求,我市今年起三年内完成韶山市农村公路“组组通、户户通”建设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委〔2011〕9号文件精神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公路“组组通、户户通”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组组通、户户通”建设是指核心景区外行政村道路组组相通,核心景区内行政村(指韶山乡韶山村和韶源村)道路连接到户的路面硬化改造工程。(以下简称“通组通户道路”建设)
第三条 “通组通户道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上级补助、地方自筹、因地制宜、严格管理、确保质量。
“通组通户道路”建设规划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通组通户道路”建设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计划下达、质量监督、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建设实施及管理,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乡镇、行政村必须依规做到劳力自出、资金自筹、土地自调、青苗自移、补偿自负、矛盾自化。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依规确定建设施工队伍并与之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报市领导小组审查备案。建设项目达到100万以上的应依法进行招投标。
建设行政村依据第四条第二款要求负责本村计划内道路的路基工程建设。
第六条 “通组通户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领导小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年度按市领导小组考核办法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通组通户道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通组通户道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并与建设行政村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韶山市农村公路“组组通、户户通”建设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政府办主任、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政府办、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各乡镇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市“通组通户道路”建设的各项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通组通户道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履行相关职责,各建设行政村应有专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行政村是“通组通户道路”建设项目业主,应由主要领导牵头,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条 “通组通户道路”建设采用C30水泥砼路面硬化改造。
水泥路面宽度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原则上要达到4米,最低不小于3米,水泥路面厚度应达到20厘米。
里程较长的连续路段在路基建设中必须在每200米处设置会车道一处,其标准为长10米,水泥砼路面全幅宽6米。
第十一条 “通组通户道路”建设应完善路肩培土、会车道、排水系统及防护工程等配套设施,由建设行政村负责实施。
第四章 计划与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通组通户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合理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编制下达到乡镇、行政村及具体建设路段。
第十三条 各建设乡镇、村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内项目执行,不得超计划建设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不得减少建设规模和降低建设标准。
各建设乡镇、村应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通组通户道路”建设采用简易设计方案,设计由乡(镇)负责并交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十五条 各乡镇必须按市交通运输局下达的年度计划督促建设行政村进行路基工程建设。路基工程必须先由乡镇初验合格后再报请市交通运输局核验。
第十六条 各建设乡镇、村必须到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开工手续,并经批准后方能施工建设。
第十七条 危桥必须通过有关专家鉴定并单独办理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桥梁路面砼施工。
第十八条 “通组通户道路”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流程图实施(建设流程图附后)。
第五章 质量管理和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通组通户道路”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终身追究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和无安全事故,力争优良工程。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要从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抽调和培训一批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组成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建设行政村应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建立质量监督机制。
各建设乡镇、村应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作为现场施工的质量监督员,严把质量关。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要对各乡镇所报的水泥砼路面施工队伍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各建设施工队伍必须在路面施工砼初凝后终凝前,在项目的起点及500米处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
第二十三条 “通组通户道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缺陷责任金为2万元/公里。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通组通户道路”建设资金为国、省、湘潭市“以奖代补”资金,用于路面硬化工程投入。其代补标准为:20万元/4米·20厘米·公里,16万元/3.5米·20厘米·公里。
路基工程建设资金和路面工程建设资金差额由建设行政村自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通组通户道路”建设要切实用好“一事一议”的政策,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捐资,拓宽筹资渠道。
“通组通户道路”建设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制农民出工出料。
“通组通户道路”建设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第二十六条 “通组通户道路”建设资金要单独核算,建立公示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分级设立专户、专帐,做到专款专用、民主理财,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通组通户道路”建设只对计划内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自验合格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初验;
2、市交通运输局初验合格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复验;
3、上级有关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复验。
第二十九条 验收的内容:
1、是否计划内项目;
2、项目里程;
3、水泥砼路面宽度、厚度;
4、项目建设质量评价;
5、是否进行路肩培土、设立会车道、完善排水系统、防护工程等配套设施;
6、是否有建设时间模压印。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才能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资金的拨付:
1、各乡镇将复验合格项目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资金拨付;
2、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后将资金拨付至乡镇专用账户;
3、乡镇按实际拨付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及建设行政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