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关于印发《韶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韶政发〔20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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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 ?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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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各人民团体:
《韶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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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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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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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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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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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灾情信息管理
3.1 ?信息报告
3.2 ?信息发布
4.灾害预警响应
4.1 ?预警信息
4.2 ?启动条件
4.3 ?启动程序
4.4 ?预警响应措施
4.5 ?预警响应终止
5.市级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 ?其他设施重建
7.措施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装备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支持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附 ?则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公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湘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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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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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韶山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 市武装部副部长、市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统计局副局长、市水务局副局长、市发改局副局长、市财政局副局长任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台、市安监局、市气象局、武警韶山看守中队、市公安消防大队、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减灾委
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全市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全市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各相关单位开展减灾工作;负责上级、国际、境外及其他地区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的有关接待工作,请求上级对我市抗灾救灾减灾工作援助;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湘潭市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湘潭市减灾委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2.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指导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将灾情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湘潭市民政局、湘潭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抗灾救灾减灾对策;承办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引导舆论客观报道;将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市发改局:安排重大防灾减灾救灾建设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农业局:负责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和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市林业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以及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各级政府森林防火工作,并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防汛办):负责雨情、水情、洪水等预报通报;组织制定临时度汛方案;负责防洪排涝行业管理,监管防洪排涝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工抢险救灾、重大险情抢护和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积极推进城市内涝的治理,减少城市内涝对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将综合防灾减灾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 。
市卫计局: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灾区的治病防病工作,搞好灾区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做好灾区群众的心理辅导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等工作。
市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科经信局:负责发布防灾减灾救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引导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研究;协调和组织灾区应急电力供应、通信与信息传输的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的运输,救灾物资和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交通基础设施。
市环保局: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市广电台:负责协助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组织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市武装部:组织、协调军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韶山看守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群众及重要物资。
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根据捐赠者意愿,接受、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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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灾情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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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3.1 ?信息报告
3.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湘潭市民政局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失踪)人口1人及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乡镇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报告。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民政局,并同时上报省民政厅。
3.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灾区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1.3 ?对干旱灾害,灾区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现、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3.1.4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1.5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在5日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进一步核定灾情数据,15日内完成灾情核报。
3.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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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灾害预警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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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预警信息
市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4.2 ?启动条件
市有关部门(单位)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4.3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湘潭市民政局、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4.4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根据预警响应需要,适时向湘潭市民政局、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5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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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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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减灾委设定Ⅳ、Ⅲ、Ⅱ、Ⅰ四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1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倒塌房屋500间以上800间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4500人以上9000人以下(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5.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在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宣布进入Ⅳ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将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湘潭市民政局和湘潭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请求湘潭市减灾委员会和湘潭市民政局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办公室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市民政局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与灾区乡镇24小时不间断联络。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5小时内向事发地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实灾情,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乡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将灾情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湘潭市民政局和湘潭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5)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5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应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湘潭市民政局和湘潭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分别向湘潭市民政局、湘潭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湘潭市民政局、湘潭市财政局和湘潭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6)市减灾委办公室每2小时与灾区乡镇减灾委办公室联系一次。
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编发《韶山市救灾快讯》,报送市委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向湘潭市民政局、湘潭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椐实际情况确定Ⅳ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减灾委、市委、市人民政府、湘潭市民政局和湘潭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2人以上4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倒塌房屋800间以上1200间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9000人以上1.35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宣布进入Ⅲ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湘潭市民政局和湘潭市减灾委员会报告,请求湘潭市民政局和湘潭市减灾委员会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办公室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市民政局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与灾区乡镇24小时不间断联络。
(4)市减灾委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5小时内,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实灾情,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乡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湘潭市民政局和湘潭市减灾委员会。
(5)灾情发生后5小时内,市减灾委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湘潭市民政局和湘潭市减灾委员会。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分别向湘潭市民政局、湘潭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湘潭市民政局、湘潭市财政局和湘潭市减灾委员会。
(6)市减灾委每2小时与灾区乡镇减灾应急指挥部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市减灾委部编发《韶山市救灾快讯》,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并向湘潭市民政局、湘潭市减灾委员会报送。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确定Ⅲ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湘潭市民政局和湘潭市减灾委员会。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4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房屋1200间以上20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35万人以上1.8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市减灾委向湘潭市减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申请,由湘潭市减灾委员会决定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湘潭市民政局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请求湘潭市和省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湘潭市民政局、湘潭市财政局申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省、市和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督促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向湘潭市减灾委员会提出终止建议,由湘潭市减灾委员会决定Ⅱ级响应终止。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8万人以上。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由市减灾委向湘潭市减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湘潭市减灾委员会决定并宣布进入Ⅰ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湘潭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请求湘潭市和省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湘潭市民政局、湘潭市财政局申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省、市和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市武装部、武警韶山看守中队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8)市发改局、市农业局、市商务粮食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科经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供应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9)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韶山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督促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向湘潭市减灾委员会提出终止建议,由湘潭市减灾委员会确定Ⅰ级响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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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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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各级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民政局组织乡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
6.2.2 ?灾区乡镇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上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将本市因灾倒塌房屋情况报湘潭市民政局和湘潭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和湘潭市民政局。
6.3.2 ?根据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3.3 ?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4 ?其他设施重建
发改、教育、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文体、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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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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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资金保障
7.1.1 ?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2 ?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7.2 ?物资保障
7.2.1 ?市减灾委在全市建立1个县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灾害多发乡镇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市、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每年年初应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
7.2.2 ?灾害多发乡镇应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签订救助物资应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应急需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市级可调(征)用各乡镇救灾储备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3 ?通信保障
7.3.1 ?市科经信局为通信保障牵头单位,自然灾害救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依法保障信息畅通。
7.3.2 ?加强市、乡镇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1小时内准确掌握全市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以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为依托,发挥市民政局信息中心作用,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保障
7.4.1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市、乡镇减灾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录像机。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灾害管理人员。
7.5.2 ?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民政、卫生、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督等专家人才库,组织灾害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7.5.3 ?各乡镇减灾应急指挥机构要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7.6 ?社会支持保障
7.6.1 ?各乡镇减灾应急指挥机构、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赠工作程序。
按照《湖南省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湘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内容。
各乡镇减灾应急指挥机构要完善社会捐赠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6.2 ?市民政局要在已有1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乡镇和有条件的城镇社区建立社会捐助接受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受网络。
7.6.3 ?武警、公安、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7 ?科技保障
7.7.1 ?加快推进市级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应急指挥场所,配置先进的应急通讯、网络传输、数据采集等软硬件设施,建立统一指挥、科学高效、互联互通的救灾应急平台体系。
7.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监、林业、气象、地震、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韶山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积极推进减灾活动进社区,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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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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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民政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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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 |
?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
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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