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山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韶山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韶山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财政监督 方案 通知
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办公室 2011年5月24日印发
韶山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改革,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职能,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运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促进和规范财政管理为目标,不断拓展财政监督检查的广度和深度,强化预算收支管理,规范财政收支秩序,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效益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组织领导
成立韶山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文亮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胡华生、市财政局局长彭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韶山市财政局,由刘放平任办公室主任。
三、检查范围、项目、对象和内容
此次财政监督检查从2011年5月份开始,到2011年10月份基本结束,检查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税收征管部门、企业。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其中以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为重点检查范围。
1、检查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主要检查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会计制度执行、收入管理、支出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项目支出管理、政府采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重点查处违规挪用资金、违规举债、违规建设、违规处置资产、违规采购等行为。
2、检查市直部门、单位财务管理情况。主要检查会计基础、财政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重点查处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使用票据收费、坐收坐支非税收入、瞒报转移非税收入、擅自设立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违规基建、违规采购、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以及乱发奖金、补贴、福利,任意赞助等行为。检查面不得少于30%(含乡镇)。 3、检查税收征管质量。主要检查税收征管部门的收入征管质量、税收征管秩序以及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情况。重点查处违规少征、缓征、截留、混库、延压、肢解税收收入,漏征、漏管、违规设立税收过渡账户,乱征、乱引等扰乱正常征管秩序的行为。
4、检查会计信息质量。选择1个税收过百万元的企业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会计信息质量。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正确核算;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会计制度,任用会计人员是否有任职资格等内容。
5、检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选择部分市直部门、单位和乡镇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税费改革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涉农资金、扶贫资金、住房公积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社保资金和慈善募捐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重点查处挤占、挪用、套取资金、违规拨付等问题。
6、专项检查和临时性检查相结合。由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共同组织实施。检查的对象、内容届时另行确定。
四、检查时限
财政监督检查时限为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必要时将追溯到以前年度。
五、检查方法和实施步骤
此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动员部署与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落实的检查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与自查自纠阶段(截至6月20日)
1、动员部署。5月下旬召开各乡镇、市直单位参加的财政监督检查动员大会,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以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2、为保证自查效果,各部门、单位要积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3、对自查出来的违纪问题,各单位必须如实填报,不得隐匿不报或少报。否则,一经查出,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员的责任。
4、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自查报告表》,所报材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5、各部门、单位在填报《自查报告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栏,并附相应的文字说明。
6、市直各部门、单位的直属单位填报的《自查报告表》,均应报送到归口的市直主管部门汇总。
7、各部门、单位要在
8、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55682037;对外接受举报电话:55682037;举报邮箱:CZJ5682037@163.com。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1年6月21日至9月30日)
重点检查是搞好财政监督检查的关键性阶段。在自查自纠基础上,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由市财政局牵头,从市财政监督局等相关业务股室、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采取进点检查和调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市财政监督检查组对被查单位下发书面通知;
2、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
3、检查组查阅会计资料、文件、内部管理制度、会议记录、领导批示等,到相关单位进行核查,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形成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查单位和经办人员签章认可;
4、检查组形成检查报告;
5、检查组向被查单位反馈意见;
6、检查组向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检查情况,再由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7、对被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财政违规行为处罚决定》或《财政违规行为限期整改意见书》;
8、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1年9月30日至10月底)。
1、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做到对违纪资金、违纪资产处理到位,对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
2、各部门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1年10月底前报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会计法》、《预算法》、《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及的违法违规资金应当予以没收的,一律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予以扣缴;对下达的整改意见在回访检查中发现拒不执行或整改不彻底的,将依法收回违规资金,必要时采取停发工资、停拨经费等相应措施。
七、严肃纪律,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各被查单位要充分认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把财政监督检查作为帮助改进和加强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举措来对待;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汇报本部门、本单位有关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逃避不抵制检查;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并主动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市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廉洁奉公,遵守纪律,自觉接受被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对于违反检查纪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