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高新区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42号)
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湘潭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5、《bet 365-亚洲版官网82365365手机版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1、高新区领导班子成员介绍;
2、高新区出台的政策性文件;
3、高新区重点工作;
4、高新区年度工作报告;
5、高新区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其它。
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公开的信息,高新区将通过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门户网站等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高新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高新区各工作部门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受理高新区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韶山高新区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1305办公室
办公时间:8:00-12:00 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1-55671000,传真号码:0731-55671000
邮政编码:411300
电子邮箱地址:ssyq5671000@163.com。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按要求填写《韶山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申请人请按相关要求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证明材料。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韶山高新区门户网站,填写电子版《韶山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高新区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3.办理程序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
(1)属于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3)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条例》第2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的,出具《非政府信息告知书》。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后延长,并出具《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高新区办公室为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督电话:12342)
韶山高新区信息公开申请表
?
?
?
申请人(个人)姓名 |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
申请人(法人或者 |
| 法定代表人 |
| ||
联系方式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
提出申请的方式 | □当面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 ||||
受理机关名称 |
| ||||
所需的政府信息 | 名称: |
| 文号: |
| |
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 |||||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当面领取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 ||||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 □纸质文本 □光盘 □磁盘 | ||||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 具体用途 | ||||
费用免除 理由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 ||||
申请人签名(盖章)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 回执编号 |
|
?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经办人”和“回执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