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人民调解:给群众做“和事佬”
自古以来,“和”是人与人之间相处最向往的境界。但在现实生活中,纠纷在所难免。老百姓发生纠纷后,由旁人进行调解是传统的做法。时至今日,这种方法渐渐规范为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的“人民调解”。
就“人民调解”的分类而言,最受老百姓关注的有3种:医疗纠纷调解、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婚姻纠纷问题调解。9月初,我们走访了市内多家单位,对湘潭这3种人民调解情况进行了采访。
医疗纠纷调解:联合多部门解开医患“千千结”
这些年,医患纠纷逐渐成为一个敏感话题,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过错责任、侵权责任不好界定。“由于医患双方对医疗知识掌握的不对等,病人对医疗专业知识不甚了解,而现实中医患纠纷的起因非常复杂,既有院方原因,也有病人个体差异、病情多元化等原因。这就更容易使医方和患方各执己见,沟通和调解起来难度比较大。”湘潭县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的专职调解员曾金培说:正因如此,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与医患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介入调解,对医院和患方来说都是雪中送炭。
2010年10月,湘潭县医疗纠纷调处中心正式挂牌。为了提高调解效率,他们在全市首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运作。成立至今,湘潭县发生的357起医患纠纷中,已调解356起,调解率达到99%。
在湘乡市,于2012年6月成立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样发挥了积极作用。他们成立了调解业务指导组,配备了5名懂法律、熟政策、精业务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了22名高素质的基层调解能手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聘任了39名法律、173名医学专业人员等组成法、医学专家库;联合公安、检察等几个成员单位共同开展调解工作。这些举措在实际调解工作中发挥了良好作用。如今年5月,湘乡市司法局月山司法所就成功调解一起历经18个月的医患纠纷。
2013年底,月山镇洞口村的村民周某带孙子到乡村医生文某处就诊,文某诊断后,接连两日对小孩进行了肌肉注射。后来,小孩不但并没好,还在其他医院查出,患上了病毒性脑膜炎。但周某无法提供医学证明小孩病情是由于文某肌肉注射所致。得知这一情况后,月山镇司法所、综治办及月山派出所第一时间赶赴洞口村调解。最终,经过镇、村两级长达18个月左右的不懈努力,文某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一次性支付53800元给周某,双方握手言和。
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充当第四方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今年4月30日下午5点,货车司机肖某因雨天路滑,导致车子失控侧滑,撞上了正在行驶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驾驶员侯某倒地,全身多处骨折,构成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伤残。当时开车的肖某只是一名雇佣司机,车主郭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事故发生后,郭某交付了医药费,但在赔偿问题上,与侯某的要求还是有差距。
今年8月26日,经过湘潭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反复做工作,双方同意由郭某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68000元。
在这个纠纷中,湘潭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该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室内,悬挂着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国有各行业的平均收入均是用笔书写,及时更新,赔偿计算标准及调解工作流程都有章可循,一目了然。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委会作为当事人双方和交警之外的第四方,处于中立地位,更易赢得当事人信任。”该调委会专职调解员介绍,在调解交通事故纠纷中,要与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衔接,调解过程中对受害方耐心疏导、细心安抚,对肇事方解释法律、指明责任,不偏不倚进行调解;应尽可能缩短调解时间,简易纠纷尽量当场调解完毕,做到快调、快赔、快结,避免群众“来回跑、跑冤路”, 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如今年7月18日晚上,湘乡市金薮乡扶康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最终在金薮乡司法所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整个调解工作只花了两天一夜。
婚姻纠纷问题调解:为“危机婚姻”把脉开方
“婚姻有时就像生病,也需要治疗。”湘潭县司法局的相关负责人说,现在冲动离婚的人越来越多,为了预防和化解婚姻中的矛盾,去年9月份,湘潭县妇联、县司法局、县民政局成立了湘潭第一家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婚姻调委会”),并在县民政局内设立了专门的调解室。
去年10月21日上午9点,湘潭县的90后小夫妻情绪激动地带着两岁儿子到湘潭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虽然两人离婚的意愿非常坚定,但工作人员没有例行公事为两人办理手续,而是将两人带进了调解室。原来,这对90后夫妻在市内没有住房,丈夫在市内开店,妻子只能带着孩子住在娘家,因为丈夫很少给家用,加上异地分居,妻子开始怀疑老公对婚姻不忠诚,坚决要离婚。丈夫在劝说无效之后,也只好同意离婚。
调解员在了解他们婚姻的“病症”之后,开出了一剂药方——“家庭协议”,男方保证马上在湘潭市区租房,接妻子和孩子一同居住,并每个月给老婆5000元作家用。而女方也保证会尽力照顾好家庭,让老公无后顾之忧。今年7月,调解员回访这对小夫妻时,他们早已和好如初,一家人其乐融融。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婚姻调委会建立起一支由律师、法官、警官、妇女工作者、婚姻家庭工作者、基层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组成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调解工作的受理范围包括恋爱、婚姻纠纷,赡养、扶养、抚养、继承、财产权益等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等。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调委会不予受理: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委会调解的;其他不宜由调委会调解的纠纷。
这一提醒也充分说明了人民调解的实质: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老百姓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