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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纪要

来源:韶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作者:韶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7-02 09:3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201191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向敏主持召开了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一、审议韶山市养老中心设计方案

会议认为,韶山市养老中心建设项目是我市的一项“民心工程”,是“幸福韶山”的具体体现。韶山市民政局作为项目负责单位,务必从发挥最大功能,提供最大便利的角度出发组织好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管理。

会议决定:(一)原则同意《韶山市养老中心设计方案一》。(二)功能布局上,养老院是专为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综合性服务机构,设计方案应具备居住、医疗、保健、急救、护理等配套设施,集中布置公共活动中心,增大室外活动空间。(三)建筑风格和布局上,临韶山大道的综合楼、老年公寓与周围环境的风格不协调,应在突出烈士陵园的基础上,弱化综合楼和老年公寓的视觉效果,特别是与烈士陵园距离较近的综合楼的体量应轻巧,色彩宜淡雅;考虑到老年人居住的特殊要求,老年人设施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临韶山大道不宜放置老年公寓。(四)景观设计上,养老中心所属范围有一处自然水体,应在保护的基础上加以充分利用,加强水体与周边建筑的联系。(五)交通组织上, 4.2米的路宽满足不了两车错位行驶的需求,且地块南部坡度较大,不利于消防、救护车辆的通达;适当增加停车位;封闭式庭院应按相关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通道。(六)为集约用地,地块中地势低洼处可适当放高层数到五层,留出后备用地以满足长远发展需求。

二、审议韶山市富逸花苑住宅小区总平面图设计方案

会议认为,韶山市富逸花苑住宅小区项目于2007年立项申报,当年通过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审查,已被列为今年的重点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站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高度做好相关协调支持工作。

会议决定:(一)韶山市富逸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次例会之前的建设行为,必须遵循2007年通过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条件及总平面图实施,未按规划条件及总平面图实施的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罚。(二)在2007年审批的总平面图的基础上,继续优化设计方案,不得减小原有双拼别墅的规模。(三)优化方案审定后,韶山市富逸花苑开发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实施建设。

三、审议湘西塘地块出让要点

会议决定:(一)严格控制临湘宁线路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主入口广场以北、临湘宁路不得新增建筑。(二)严格控制地块的绿化率、容积率等技术经济指标,南部的B区地块可适当放宽容积率到2.0B区临湘宁线宜布置6层以下(含6层)的多层建筑,B区东部可适当放高层数。(三)《湘西塘地块出让要点方案》优化后迅速实施。

四、审议新颜路两厢地块出让要点

会议认为,由于新颜路两厢地块地理位置很重要,属韶山市文艺馆视线控制范围,应充分考虑地块开发与韶山市文艺馆、天鹅住宅小区及拟建韶山市总工会等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和相融性。

会议决定:(一)新颜路两厢地块的开发应先做好韶山市行政中心至韶山市文艺馆的视线分析,在此视线走廊上不得出现破坏视线景观的建筑;临韶山大道的三角形绿地保留并不得进行商业开发;适当降低地块容积率;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该地块全部开发为商业用途,以完善周围的配套设施,集聚人气;由于港越世纪城在遵义路新增出入口,该地块不宜在遵义路新增出入口。(二)原则同意新颜路东厢地块变更为居住用地;建筑风格应与已建的韶山市天鹅住宅小区相协调;建议临韶山大道与新颜交叉口设置“凹”形写字楼,以形成开敞空间。(三)《新颜路两厢地块出让方案》优化后迅速实施。

五、审议《韶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明确村(居)民建房申请审批原则的通知

会议决定:(一)原则通过该通知。(二)风景名胜区内主要道路的可视范围内不得新增房屋,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居安置点,引导有建房需求的村(居)民进行统一安置。

六、审议红色影视基地出让要点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该要点。

 

  

市级领导:     黄劲松 

职务委员:     韩伟军  张焕年  王兆仁 

   赵刚强   郭光辉  陈军良  金志庚

   赵总平   肖艺平  庞晋湘  何春明

刘东培   李昶立     

公众代表:陈辉良   谢小波  周绍斌

专家评委:肖俭新     

业主代表:     蒋冬青  陈海彬  何炯斌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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