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审计局机构设置
韶山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成立于1985年,原名韶山区审计局。1991年,更名为韶山市审计局至今。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承担责任,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及有关制度、办法,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依法审计法定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不服审计决定而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731-55682163
局内设一办三股和一下属事业单位,即:局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股、综合审计股、法制审理股和下属事业单位——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中心。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办、接待、财务、保卫、考核、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制定年度审计计划、落实审计项目;负责综合性材料、调研材料的起草,审计信息编发,审计统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计算机网络建设、维护、安全保障工作。
(二)法制审理股
负责对规范性审计文件和业务文书的审理,负责各业务股室提交的审计查证资料的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及处理处罚意见;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举报事项查处工作,以及审计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指导;负责对全市内审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综合审计股
负责对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市属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四)经济责任审计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韶山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中心
(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二)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监督和评价;(三)对征地拆迁资金进行审计;(四)对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关注其建设程序、建设资金、工程结算、项目投入使用等环节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五)对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材料价格开展审计监督;(六)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市委政府安排的与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相关的专项审计任务。
来信请寄:韶山市清溪镇英雄路19号
邮政编码:411300
来访请到:韶山市审计局三楼305办公室
举报电话:0731-55682163
举报邮箱:100455873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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